发包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朝阳
联系地址: ******建设局5楼504
联系电话: 0396-******
设计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宇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复旦科技园绍兴创新中心1号楼17层
联系电话:057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汇鑫公司商住小区总体规划 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 驻马店市驿城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它相关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
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文本。
(2)中标通知书、投标承诺函(如有);
(3)询标纪要(如有);
(4)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5)招标文件(如有);
(6)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双方书面认可的往来书信、联系函、电邮及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及行业现行设计规范标准。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
项目名称:汇鑫公司商住小区总体规划设计项目
项目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
项目规模及特征: ******学院路交叉西北侧,用地面积75166.96平方米;本项目二期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东北则,用地面积103981.54平方米。DK-01\DK-02号宗地(宗地面积179148.5平方米);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其它详见下表:
序号 |
总建筑面积(m2)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
概念方案 |
规划方案 |
单体设计 |
单价 (元/ m2) |
总价 (万元) |
|||
1 |
561185.91 |
√ |
√ |
√ |
15 |
841.7788 |
|
|
合计 |
|
841.7788 |
||||
说明 |
1.本表的建筑面积为暂定面积, 设计费结算以最终实际施工出图面积为准,单价采用本单价。结算时间为最后一次付费时间。 2.以上费用已包含交通评价分析等设计费。 3.设计人在发包人外立面效果控制等方面给予充分、及时的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完成设计。 |
第四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备注 |
1 |
红线图、控规 |
1 |
规划设计开始前 |
电子文件 |
3 |
规划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求 |
1 |
规划设计开始前 |
电子文件 |
|
规划设计时间要求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前 |
电子文件 |
4 |
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其它相关文件 |
1 |
根据设计需要 |
纸质及电子文件 |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设计团队人员组成、分工、联系方式。 |
1 |
规划设计开始前 |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与规划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等工作,设计深度满足业主报批需求。 |
2 |
上会通过方案文本(纸质版) |
6 |
符合规划设计时间要求 |
|
3 |
上会通过方案文本(电子版) |
1 |
随文本一起交付 |
|
4 |
方案报批设计图纸(纸质版) |
4 |
符合规划设计时间要求 |
|
5 |
方案报批设计图纸(电子版) |
1 |
符合规划设计时间要求 |
|
6 |
建筑模型源文件 |
1 |
随文本一起交付 |
|
7 |
其它有关设计文件(合同范围内) |
按相关部门要求 |
按相关部门要求 |
|
说明 |
1.纸质版成果文件的份数表格中为暂定数额,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2.建筑模型文件及效果图待出具施工蓝图后,根据施工蓝图调整出具最终成果文件。 |
第六条 设计费用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用暂定为: 捌佰肆拾壹万柒仟柒佰捌拾捌元整(大写金额) (¥****** 元),其中不含税额为: 柒佰玖拾肆万壹仟叁佰零玖元肆角叁分(大写金额)(¥******.43 ), 6 %税额为:肆拾柒万陆仟肆佰柒拾捌元伍角柒分(大写金额)(¥476478.57)。
第七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详见下表:
编号 |
项目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1 |
第一次支付 |
合同签订后 |
20% |
2 |
第二次支付 |
规划方案报批通过后 |
20% |
3 |
第三次支付 |
发包人取得规划证后 |
25% |
4 |
第四次支付 |
提交扩初图设计文件后 |
15% |
5 |
第五次支付 |
取得预售证后 |
10% |
6 |
第六次支付 |
主楼外立面装饰工程结束后 |
5% |
7 |
第七次支付 |
工程竣工验收交工后(以最终实际出图面积为准结算) |
5% |
合计 |
|
|
100% |
备注:
(1)发包人在支付款项前,设计人应提供 6 %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后十日内送到发包人公司,发包人支付设计费。
(2)发票违约责任:
1) 如设计人不提供发票、不按时交付发票、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或涉嫌虚假开发票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负有赔偿责任,且设计人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2) 如设计人提供发票被税务检查,设计人有协助配合发包人做好调查、解释、说明的义务。
3) 若存在退货退款、折让、返利等事项,设计人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3)按照项目分期建设情况,发包人按施工的建筑面积,支付相应规划设计费。
(4)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设计费支付节点,发包人在项目开始预售回款后,根据回款情况支付相应节点设计费。
第八条 设计变更
8.1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要求设计变更的文件,一律由发包人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提交并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发。任何未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发的设计变更要求,设计人不得遵照执行;
8.2本工程设计方案设计经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如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改设计成果内容。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3 发包人组织对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设计人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及修改建议。
9.1.4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再次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的,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1.5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且如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为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1.6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设计费用。
9.1.7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8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9 发包人指定专人 丁亚军 作为本项目联系人负责与设计人的业务往来,并代表发包人对信息的正确性和时效性负责,但无权确认、免除或减轻设计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发包人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知设计人。
9.2 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在任何设计阶段发现设计内容有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的,或在技术上、经济上不合理,或设计要求超出国内现有施工技术,或不能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无论发包人是否对设计内容进行过确认,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规范的要求,并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得向发包人计取额外的费用。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时效性、适用性、经济性及设计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必须为本项目配备符合设计需要的人员,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组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该设计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否则,视为设计方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设计方违约法律责任。设计过程中,如出现设计方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发包方的意图、不能按时保质提交设计成果、设计方案多次调整不能满足发包方要求等情况,发包方有权要求设计方更换设计团队组成人员。设计方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人员要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设计团队人员的调整,并经发包方书面确认。
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现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且设计人未能做出任何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延误阶段款项并行使单方解除权。
9.2.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赔偿金额,依据国家认可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按《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执行,赔偿金由双方协商而定。
9.2.5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河南省及驻马店市地方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本合同第五条中发包方提供的技术性文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图集、行业标准图集及地方标准图集由设计人负责解决,且不得向发包人计取额外的费用。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或定金。
9.2.7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须安排设计负责人参与本项目与规划主管部门的方案汇报、沟通等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意见及时进行设计调整。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并负责向发包人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规划验收等。
9.2.9设计人应配合项目施工工程中的建筑外立面材料顶板定样等工作,设计人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随叫随到)。
9.2.10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11 设计人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审查、研讨等会议,并对双方确定的意见、成果落实设计修改或变更。
9.2.12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赋予设计人的主要工作转让给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继承。但因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导致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转让,则要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商定后才能办理。
9.2.13 设计人指定专人 苏晓静 作为本项目联系人负责与发包人的所有业务往来,并代表设计人对信息的正确性和时效性负责。设计人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9.2.14设计人应就方案设计理念、方法、要求等设计内容详尽的向发包人和后续设计单位交底。并对后续设计的标准和要求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
9.2.15 设计人派赴的参与本项目有关考察、会议、会审、研讨、汇报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补贴、保险费及安全均由设计人承担。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过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10.2对于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以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双方所有。
10.3 发包人在项目的宣传中有权使用设计人的公司及设计师名称、公司LOGO以及简介等资料。
10.4对于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以及设计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在合约期间不得随意复制,不得随意向与设计人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设计人违反此保密条款约定的,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偿,但用于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成果报优等情形除外。
10.5发包人拥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
10.4设计人不得泄露发包人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10.5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申请专利权)纠纷和争议。否则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发包人违约责任
12.1.1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12.1.2甲方延迟支付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当阶段逾期未付款千分之二/天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达30天,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超过六十天以上时,甲方应按实际已完成工作向乙方结清设计费用并应与乙方商议确定下阶段工作安排,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2设计人违约责任
12.2.1在设计人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12.2.2 在发包人按规定履约的前提下,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时,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20%的合同解除赔偿金;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继续计付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违约金。
12.2.3 设计人的设计方案不能满足发包人的合理需要,或在规划部门不能通过但设计人仍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且有权拒付剩余部分的设计费。此外,设计人还应按本合同估算相应设计阶段设计费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2.4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相应阶段设计费的5%的违约金。
12.2.5因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12.1.1条规定支付乙方相应工作量的设计费。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13.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但后期如发包人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修改,双方协商解决。
13.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货商。但设计人可以向发包方提供专业的意见,供发包方参考。
13.4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还有:(1)提交的设计成果不满足有关设计深度要求,并不接受指正的;或设计成果经三次修改仍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的;(2)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项目组人员的。(3)发包人需要相关设计资料数据时,设计人提供资料有误或不及时而延误工期(客观因素除外)的。前述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
1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3.6 本合同解除当日,设计方即停止相关设计工作,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工作,设计人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13.7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8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13.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和设计人的通信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以预付邮资形式通过公认的邮寄方式向对方该通信联系地址发函后,不论对方是否收到或是否有人签收,均视为对方收到该信函。
13.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11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税号、地址、电话等相关基本信息。
发包人 |
纳税人名称 |
******有限公司 |
税务登记号 |
|
|
税务登记地址 |
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与健康路交叉口西******建设局5楼504 |
|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
|
|
******银行名称 |
******银行驻马店解放路支行 |
|
******银行账号 |
******* |
|
设计人 |
纳税人名称 |
******有限公司 |
税务登记号 |
*05425K |
|
税务登记地址 |
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复旦科技园绍兴创新中心1号楼17层 |
|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
0575-****** |
|
******银行名称 |
******银行绍兴城西支行 |
|
******银行账号 |
**************03232 |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