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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平桂区华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贺州市平桂区华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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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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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贺州市平桂区华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1103-76-01-015722)位于平桂区、八步区,灌区北至贺州市市区,南至华山水库坝区,西至鹅塘镇;灌区范围包括平桂区鹅塘镇、八步区莲塘镇等多个行政村,涉及灌溉面积1.5万亩,现状有效灌溉面积1.0万亩。灌区内水源主要以华山水库为主,有1座结瓜水库(湴洞水库)对水源进行补充。项目总用地面积103.35亩,其中永久占地53.15亩,临时占地50.2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工程、骨干排水工程、骨干渠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以及灌区信息化共6个部分。目前项目已基本完成施工建设。

项目总投资2455.06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124.29万元,占总投资的5.06%。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陶马岭村(10m)、凤田村(15m)、乌泥洞(20m)、坝头寨(20m)、马鞍岭村(20m)、龟背岭村(20m)、如凤寨(20m)等周边村庄;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贺江、华山河、盘谷河、华山水库、湴洞水库,地下水保护目标为周边村庄民井。灌区灌溉范围部分位于鹅塘镇新塘村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拌合、机械冲洗水或场地、道路抑尘洒水等,不外排。施工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农田施肥,不外排。

2.加强施工管理,对地表水体进行扰动较大的清淤、围堰等工程安排在枯水期进行作业,保证贺江水质稳定达标且SS浓度不发生明显变化。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每个施工生产区设置车辆冲洗台。

2.清除出的淤泥,经晾晒干后应由密封式厢车外运,底泥采用密罐运输,及时清运至当地部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长时间暂存。

3.混凝土拌和系统实施封闭施工、半封闭施工等措施,混凝土拌和机布置在施工区下风向方位。施工区场内定期洒水降尘、冲洗清扫;场地四周设置围挡。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作业。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设置临时声屏障进行降噪。

******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临时堆场和弃渣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防护措施,避免污染。

2.减少物料在运输、装卸、施工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在施工过程中,废弃物料做到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清理好作业现场,以防因降雨冲刷造成污染。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通过优化工艺流程及作业方式、缩短作业时间、控制作业强度等减少水生生态环境破坏,最大程度减少对相关水域的影响。

2.施工营地、临时道路和堆放场等临时用地,在施工结束后,应尽早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工作。

3.加强华山水库、湴洞水库引水断面下游生态流量监测,保证枯水期生态流量。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生态流量实时监控。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针对灌区建设和运营中易发、常发的各类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灌区生态环境和供水安全。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将环境监理报告报送至辖区环境主管部门。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和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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